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3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旭海水族寵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忠
張君豪
朱金香
張妙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悠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1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6年度
南小字第33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822元,應徵上訴費用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