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簡調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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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調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江文隆
       蘇國棟
       黃麗敏
訴訟代理人  李勝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煒豪 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聲請人起訴
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江文隆、蘇國棟、黃麗敏訴訟
標的價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1,215元、105,920元、55,645
元,應分別徵收裁判費1,000元、1,110元、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各該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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