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投小字第34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訴訟代理人 林美芳
陳慕勤
被 告 陳致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陸仟柒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僅被告得提起上訴,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
者,應於上訴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
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