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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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48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樓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二基地坐落「台北縣○○鎮○○段5870─2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縣○○鎮○○段587─
2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