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21號原告 陳德明 訴訟代理人 李致詠 律師被告 陳曉初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曉初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即為系爭房地之買賣價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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