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勞上易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上易字第18號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 律師被上訴人 陳振發 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7陳振發「利息起算日」中關於「109.5.31」之記載,應更正為「109.5.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
法官蔣志宗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黃璽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