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附民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27號原告 胡妤溱 被告 丘博元 本件原告因被告刑事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42號),對上列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林柏壽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李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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