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恐嚇取財罪,原處有期徒刑玖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3月間起至93年4月13日止犯連續恐嚇取財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308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7422、11510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並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83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謝靜恒法官林俊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