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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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0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搶奪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搶奪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蔡聰明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