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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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與附表編號1不得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陳玉雲法官莊謙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