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567號
上 訴 人 學承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訴訟代理人  魏鴻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桃間 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2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