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567號
上 訴 人 學承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訴訟代理人 魏鴻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桃間 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2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