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8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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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一號
原告永安鐵櫃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
呂金貴 律師被告友泉營造有限公司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一法定代理人乙○○○住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望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