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簡附民上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簡附民上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簡附民上字第九號
原告丙○○被告丁○○
甲○○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一四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法官馮俊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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