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交易字第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交易字第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二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七七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晚間六時四十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三六七號輕機車,沿桃園縣中壢市○○街往龍岡路方向行駛,行經龍門街一七四號前,因疏未注意車狀況,為閃避放鞭炮之路人,而駛入對向車道內,致撞及由對向駛來告訴人 林成塔 所騎乘搭載其妻 陳秀玉 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輕機車,致告訴人林成塔受有腦震盪(未伴有意識喪失)、閉鎖性臉骨骨折(下顎骨)、右鼻翼撕裂傷長二公分之傷害。經告訴人林成塔告訴,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林成塔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向本院聲請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謝順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麗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