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7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奕松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9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奕松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蔡奕松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之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附表:受刑人蔡奕松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3年6月29日│103年12月1日│103年6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26696號│104年度偵字第6052號│103年度偵字第1922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778號│104年度審簡字第624號│103年度易字第2460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5月29日│104年7月13日│104年4月29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778號│104年度審簡字第624號│103年度易字第246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6月29日│104年8月10日│104年8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9664號│104年度執字第11802號│104年度執字第123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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