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東簡字第77號
原 告 賴文彬
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榮泰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
分裁判費,且未於訴狀載明系爭土地遭占用之面積,致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遭被
告占用之面積(實際占用面積以測量為準),以占用面積乘以起
訴時系爭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
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