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78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   告  李靜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已於民國105年3月30日從台北市北投區遷
至新北市○○區○○○路○段○○○○○號6樓,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書記官吳俊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