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救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救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黃緒聖
相 對 人 達冠環境清潔維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志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另訴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
105年度士勞小字第14號訴訟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台
北市低收入戶卡、重大傷病卡、身心障礙手冊等資料釋明
,復經本院調聲請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核無誤,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原告聲請訴訟
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書記官高郁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