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28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原 告 廣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郭仁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徐士堯
原 告 詹士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敬寓 律師
被 告 洪陳喜雀
鄭明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
複代理人 黃淑怡 律師
黃豐緒 律師
戴杏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一定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九日下午三時
三十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昭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