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596號
原   告  甘慧玲
被   告  黃祖德
       黃祖金
       黃祖財
       黃祖發
      呂 黃玉蘭
       黃玉真
       黃蘭珠
       黃承松
       黃戊妹
       黃秀蘭
      邱 黃乃馨
       黃秀玉
       黃祖榮
       黃承富
       黃麒元
       黃錦泉
       黃秀美
       黃承旺
       黃承福
      王 黃幸妹
       蕭黃路妹
       黃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及其原因事實、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請求遺產分割之訴
狀,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
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
之程式。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
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補正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及遺產清冊且未併補繳裁判費等,故本院均無法確定
分割遺產之對象及範圍,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復本院以
105年度桃簡字第59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起10日內補
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6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1紙附卷可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
證明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紙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
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書記官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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