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九七號
原告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二份,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黃珮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黎秀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