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字第78號
原告 施瑞軒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婉菁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8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