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9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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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96號

聲請人

即被告 胡錦龍

選任辯護人 江沅庭 律師

王捷拓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6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錦龍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66號案件本院民國114年6月19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且就前開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辯護意旨暨聲請調查證據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規定,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66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之被告,為該案之當事人,其具狀聲請交付該案於114年6月19日審判期日之錄音光碟,係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並已敘明其聲請理由,核屬為其法律上利益之主張及維護,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林 清 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 馨 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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