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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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9號
原告 陳凱隆
被告 吳孟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可獲得利益計算之,即以系爭土地之面積、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5,86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書記官胡旭玫
附表:
土地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土地公告現值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花蓮縣○里鎮○○段0000地號
137.34
2,800元/平方公尺
1/2
192,276元
花蓮縣○里鎮○○段0000地號
196.64
2,800元/平方公尺
1/2
275,296元
花蓮縣○里鎮○○段0000地號
24.33
2,800元/平方公尺
1/2
34,062元
花蓮縣○里鎮○○段0000地號
45.88
2,800元/平方公尺
1/2
64,232元
總計:192,276元+275,296元+34,062元+64,232元=565,8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