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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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5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丁運豪

選任辯護人 王博鑫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運豪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肆年捌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丁運豪(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14年5月8日起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被告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經本院審理後,已於114年6月18日宣判,將其上訴駁回,此有原審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84號、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19號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嗣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衡酌其涉案情節,認為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4年8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蘇 品 樺

               法 官 周 瑞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華 鵲 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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