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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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2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821,26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78,5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7,51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蔣開屏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