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6號原告甲○○
巷2號原告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屏東縣三地儲蓄互助金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9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蔣開屏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