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43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區○○路000號11樓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伊執 有如附表所示本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宣告上開本票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本票確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09號公示催告及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洪光耀附表:
編號發票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到期日本票號碼1 蔡文成 、 許麗雪 3,560,000元84年1月17日未記載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