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0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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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上字第20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2086號上訴人 蘇垂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30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30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蘇垂潭經第一審判決論處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刑,併為沒收之諭知後,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量刑及沒收部分不服而提起第二審上訴,經原審審理結果,撤銷第一審該科刑及沒收犯罪所得部分之判決,改判量處有期徒刑5年1月,另維持第一審諭知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沒收部分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關於該沒收部分之上訴,已詳敘其量刑、沒收審酌之依據及裁量之理由,所為論斷,有卷存資料可資覆按。
三、上訴意旨僅泛言:對原判決之認事用法,殊難甘服,上訴理由容後補呈云云,為唯一理由,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段景榕
法官洪兆隆法官汪梅芬法官許辰舟法官楊力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珈潔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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