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1377號
上 訴 人 魏雅旁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9年度桃簡字第1377號與被上訴人 劉穩生 、建
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0年
3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萬零3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