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23號原告 劉展男
徐雪珠 被告 林俊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8年度交易字第5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孫藝娜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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