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74號聲請人 林鎮銖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5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善應┌──────────────────────────────────────────────┐│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7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 楊事衡華南商業銀行台中港│108年1月25日│264,000元│PD0000000│││││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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