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659號上訴人即原告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珍妮 被上訴人即被告 賴靜嫻
林松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880,000元(參見本院卷一第89頁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記載買賣股數592000股之成交總價額為8,88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