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國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國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二、受刑人林國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等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經查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如附表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故本件屬前開刑法第50條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2月25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各有關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暨附表編號2、3及7至9曾定之應執行刑,而本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宜民法官林榮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條例│毒品危害防條例│毒品危害防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11/24│106/08/29│106/11/24││││││├────────┼───────────┼───────────┼───────────┤│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6年度毒偵字│高雄地檢106年度毒偵字│高雄地檢106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4584、4708號│第4584、4708號│第4584、4708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原訴字第8號│107年度審原訴字第8號│107年度審原訴字第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06/28│107/06/28│107/06/28│├───┼────┼───────────┼───────────┼───────────┤││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原訴字第8號│107年度審原訴字第8號│107年度審原訴字第8號││判決││││││├────┼───────────┼───────────┼───────────┤││判決│107/06/28│107/06/28│107/06/2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編號2、3數罪併罰已定│││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助字│刑有期徒刑5月)│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1626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1627號││││第1627號││└────────┴───────────┴───────────┴───────────┘┌────────┬───────────┬───────────┬───────────┐│編號│4│5│6│├────────┼───────────┼───────────┼───────────┤│罪名│過失傷害│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08/20│106/11/27│106/12/05│├────────┼───────────┼───────────┼───────────┤│偵查(自訴)機關│橋頭地檢10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2483號│第1768號│32798號等│├───┬────┼───────────┼───────────┼───────────┤││法院│橋頭地院│高雄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原交簡字第4號│107年度原簡字第28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4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08/02│107/08/13│107/12/26│├───┼────┼───────────┼───────────┼───────────┤││法院│橋頭地院│高雄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原交簡字第4號│107年度原簡字第28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43號││判決││││││├────┼───────────┼───────────┼───────────┤││判決│107/09/01│107/09/08│107/12/2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助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助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第2136號│第2108號│2530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106/12/06│106/12/05│106/12/0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2798號等│第32798號等│第32798號等││││││├───┬────┼───────────┼───────────┼───────────┤││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43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43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4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12/26│107/12/26│107/12/26│├───┼────┼───────────┼───────────┼───────────┤││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43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43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43號││判決││││││├────┼───────────┼───────────┼───────────┤││判決│108/01/14│108/01/14│108/01/14│││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編號7至9數罪併罰已定││││備註│刑有期徒刑4年4月)臺中│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529│2529號│2529號│││號││刑期屆滿日113年7月15日│││││(富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