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分管協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32號上訴人 巫清豐
巫清裕 共同送達代收人 洪崇欽 被上訴人 林永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分管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72,4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