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勞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6號
上訴人即原告 文德光 ToddWertz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蓋世威國際製造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60,6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993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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