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春榮 被上訴人即原告 彭金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7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5月30日送達(寄存送達,該日領取),有送達證書及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周曉羚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