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6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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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67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碧松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