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74號原告 洪宏良 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 律師
陳璧秋 律師 季佩芃 律師被告裕達環保科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華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係設於桃園縣平鎮市○○里○○○路○○○○號,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