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8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85號聲請人陳時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涂菀君┌─────────────────────────────────────┐│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賴聰浩 │ 星展 (台灣)│100年12月20│104,000元│DB0000000│││││商業銀行林│日│││││││口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