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22號原告 陳小六
之3號被告 朱日福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1年度簡字第23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俞秀美法官劉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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