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38號原告駿佳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忠義 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 律師被告 羅英倫 上列被告羅英倫因背信等案件(即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07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連雅婷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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