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更(一)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蔡信泰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9月2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3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6月21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況被告因殺人未遂罪,經本院更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罪嫌重大,因而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9月2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