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勞簡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勞簡字第74號
原   告  楊堅宗
訴訟代理人  林忠宏 律師
被   告 吾友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平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 律師
       黃綉鈴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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