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勞簡字第74號
原 告 楊堅宗
訴訟代理人 林忠宏 律師
被 告 吾友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平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 律師
黃綉鈴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美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勞簡字第74號
原 告 楊堅宗
訴訟代理人 林忠宏 律師
被 告 吾友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平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 律師
黃綉鈴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