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863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綠緣能源企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綠緣能源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3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
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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