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856號
原 告 鼎新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左桓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郭士賢 、 郭昭琳 發
支付命令,惟郭士賢、郭昭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81,440元,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