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509號
原 告 王仲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萬玨 、 戴志豪 、 李振豪 帳戶內所有共同行為
人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即黃萬玨、戴志豪、李振豪等3人帳戶內之所有隱
藏帳戶共同行為人,係何人,其姓名及住所。
二、補正被告即 王徖育 、 吳慶隆 、 吳昇慧 、 遇梅詩 等4人帳戶內
之所有隱藏帳戶共同行為人,係何人,其姓名及住所。
三、並提出上列被告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