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509號
原   告  王仲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萬玨戴志豪李振豪 帳戶內所有共同行為
人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即黃萬玨、戴志豪、李振豪等3人帳戶內之所有隱
  藏帳戶共同行為人,係何人,其姓名及住所。
二、補正被告即 王徖育吳慶隆吳昇慧遇梅詩 等4人帳戶內
  之所有隱藏帳戶共同行為人,係何人,其姓名及住所。
三、並提出上列被告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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