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414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訴訟代理人  林啟仁
      鄭如妙
複 代理人  葉宏誼
被   告  黃耀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4月25日上午9時40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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