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84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84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素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萍瑛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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