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84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素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萍瑛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