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296號原 告 王維 被 告 黃承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15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吳崇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