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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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296號
原   告  王維
被   告  黃承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15日上午11時50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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